代步车停放楼下丢失 诉物业公司赔偿被驳


一辆老年代步车在自家楼下丢失,失主报警后发现该车是紧随一辆轿车开出小区门口处,门卫没有及时制止,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驳回了失主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11月,原告购买某小区的楼房,并居住至今。2013年11月某日下午4时,原告下楼发现存放在自家楼下的老年代步车丢失,该车是原告于2013年3月购买的,价值23600元。随后原告找到被告物业公司,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到小区门卫处,打开小区门口监控探头,发现丢失的车辆是当日下午3时被人紧随前面的轿车开出去的。该小区车辆出入有挡杆,应一车一杆,原告认为门卫应该发现了疑点,但是没有及时制止和采取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故被告方负有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丢失车款236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该小区是依照业主大会同意实施的《小区车辆管理方案》进行管理的,物业公司曾提供给原告临时停车卡,但原告没有接受。原告拒绝与物业公司签署车辆管理协议、拒绝交费、拒绝物业公司的管理。后物业公司妥协,任由原告的车辆进出,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原告停放小区内的车辆丢失与物业公司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单元门口,未在涉诉小区办理停车位,物业公司亦未向其收取费用,物业公司对车辆并无保管义务。李某的车辆丢失系因他人的盗窃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李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对其车辆丢失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丢失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