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不支付上调停车费 法院判决按合同支付


某一老住宅小区,住着200多户业主,而小区机动车停车位仅60个左右。随着购车业主增多,许多业主早早登记,但至今没有分得车位。
为了缓解停车矛盾,管理服务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毗邻的公司商量,采用错时停车的方式,将白天工作时段小区的空置车位和毗邻公司停车库晚间的空置车位置换,缓解双方的停车难题。
结果发生矛盾,甚至闹上“公堂”。原来,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是4位拥有固定车位的车主,他们表示,错时停车虽然是好事,但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说好几点前必须开走的毗邻公司车辆,物业人员没有监督其按时驶离,常常占据小区业主的车位,业主回来反而没有车位。到了双休日,开车出去回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车位被人占了,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停车的地方。
停车费涨价成导火索
原本因为错时停车已经产生了一些矛盾,闹上法院的导火索则是物业公司发出的停车费涨价通知。该小区原来固定车位每月150元/个,自2011年10月1日,该物业公司接手物业管理后,按每月200元/个收取停车费。
业主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并非拒付停车费。但由于物业公司缺乏停车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标准,也没有向业主公示变更停车费的通知。尤其是外来车辆来了,停车费的收益到底该归谁也是一笔“糊涂账”。一个车位收双份的钱,不但车位费没有下降,反而上涨。为此,业主们表示,只愿意按原先每月150元的标准支付停车费。
物业公司辩称,上涨停车费完全合法。2011年9月下旬,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等重新约定,但个别小区业主故意拖欠停车费,请求法院判令拖欠业主支付停车费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按合同收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接受小区业主大会的委托,开始实施物业管理,4名该案的被告是小区固定车位业主,也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物业服务关系依法成立,物业公司有权按照与业主大会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收取停车费。
关于4名业主表示调整停车费价格未向全体业主公示的说法,法院认为,因此而拒付停车费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4名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2.1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错时停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实施错时停车前,******以业主大会集体讨论的形式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表决,取得业主共识后再实施。
实施的具体方案也应细化,双方应明文约定好错时停车的时间节点,按有关约定自觉履行。同时,物业公司也要充分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小区停车秩序和业主停车利益不受影响。此外,对于有偿收取的外来车辆停车费用,业主委员会也应监督物业公司规范管理资金,并将账目向业主公开。